烟台调整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开发区每年9000元

29.10.2015  08:58

  近日,烟台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5年起,市级对各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烟台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每人每月补助10元,福山区、牟平区、海阳市每人每月补助20元,栖霞市、长岛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定额补助(具体标准见后表)。

  据悉,烟台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年的低保标准为120元,此后历经多年增长。其中,2010年10月1日起,将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60元。2011年11月起,开发区进一步调整了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为全省最高标准。

  今年,开发区和高新区仍为保障较高的县市区,其中,高新区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开发区为900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50元/人/月,仍为全省领先。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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