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力“放松”住房公积金政策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脱钩”

07.08.2015  08:50

  取消购房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付完首付即可提取余额、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比例降低到 20%和30%……8月6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我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达到前所未有的宽松。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目前全省只有青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上。这意味着,济南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将再度大力调整。

  此外,为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山东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将由16亿元提高到32亿元,有效提 高了风险防控能力。

  关键词:贷款额度取消缴存余额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取消该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关键词:首付款首付标准全面降低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关键词:提取政策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办完贷款就可以提取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关键词:异地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过宽会不会造成资金紧张呢?《意见》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转公限制条件逐步放松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济南也可办理“商转公”,但需满足四个条件:必须在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并且在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