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 保护名城传统风貌

15.09.2014  13:00

   中国山东网9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王永春)“今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列支1000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今天上午,“孔子故乡 中国山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采风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济南举行,发布会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

  山东是历史文化大省,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产丰富。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如今的山东坐拥曲阜、济南、青岛、聊城、邹城、临淄、泰安、蓬莱、烟台和青州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位居全国第二。近年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从完善法规、规划指导、依法管理、舆论宣传等方面加大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避免历史文化名城在城镇快速发展过程中遭受建设性破坏,全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法律法规颁布方面,1997年,山东颁布实施《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严禁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不得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1999年下发《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对历史优秀建筑的认定标准、保护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山东颁布实施《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出明确规定。“这些法规政策,会同《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形成了由法律、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共同组成的名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山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李力说。

  李力表示,山东的10座历史文化名城都很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规划引导,结合总体规划修编,精心编制了名城保护规划专门篇章。烟台、泰安、蓬莱、青州等城市单独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了保护紫线,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措施、禁止大拆大建、查纠违法行为、保护整体文化生态,留存文化记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技术依据。

  近年来,山东省认真实施保护规划,各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和保护建筑进行严格保护,严禁任何擅自建设,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做好严格的规划控制,营造和谐统一的整体风貌环境,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自2008年起分批向济南、青岛、淄博(临淄)、泰安和烟台等5个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自去年起,我省实施省级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分两批向曲阜、聊城、蓬莱、邹城和青州派驻了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自此,我省实现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督察的全覆盖。”李力说。

  除此之外,山东还在突出传统风貌特色,加强保护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了“山东省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评选活动,经组织专家审查,济南芙蓉街-百花洲等35个历史文化街区被推荐为山东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已报省政府审批认定。山东省通过加强对历史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认定和监管,已经形成了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名城的点、线、面三维一体的全方位、系统化的保护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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