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会申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04.09.2014  17:37

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精神,结合山东省运动会申办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运动会申办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2014年8月22日

 

 

 

 

 

 

 

 

 

山东省运动会申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的申办程序,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运会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意,由山东省体育局主办,以各市人民政府为主承办的综合性体育运动会。举办省运会,对于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水平,普及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省运会,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广开思路,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多渠道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运会的举办周期为四年,一般应在全国运动会后一年举行。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不少于10天,不超出15天,所有赛事应于十月上旬之前结束。

第五条 各市可以单独申请承办省运会,也可以联合组团申请承办省运会。联合组团申请承办省运会的,相关市要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组团的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参与承办比赛的城市间距离不能超过2小时车程。

鼓励社会力量申请承办省运会单项比赛项目。省体育局可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体育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办。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支持,能够负担运动会所需经费;

(二)场馆设施符合《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举办形式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联合申办的,开、闭幕式可以在一个城市举行,也可以分别在两个城市举行;比赛项目在相关申办城市举办。对申办城市不具备举办条件的极少数项目,可由申办市提出申请,由省体育局指定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城市承办。

(四)食宿、接待、交通、医疗、卫生、安保等方面基本具备条件,并拥有良好的邮电、通讯、网络、电视转播设施设备及相应技术条件保障。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竞赛组织经验和较高的竞赛管理水平。

(六)具有安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环境质量和群众体育基础。

第七条 获得承办权者可享有运动会标志使用权、广告宣传权、竞赛规程规定的权利及在举办运动会期间进行市场开发的权利。承办单位行使以上权利须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申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

1、省体育局应于省运会举办年度的1月1日前,对下届省运会项目情况作出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向各市体育部门发出申办工作通知。

2、拟申办下届省运会的市,须在省运会举办年度的2月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办报告。联合申办的,须共同提出申请。

3、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地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概况。

(2)竞赛安排,包括主赛区、分赛区竞赛项目安排以及对不具备承办条件的项目的建议。

(3)场馆状况,分无需维修或仅需简单维修、需进行结构性改造、已纳入各级政府的市政新建规划和专门为承办省运会而计划新建4种情况分别统计,其中新建场馆必须符合《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4)各项目比赛器材、设施、设备的状况,分可直接使用或仅需简单维修、需租借或购买2种情况分别统计。

(5)各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数量和状况。

(6)经费筹措方案,包括经费主要来源、筹资具体计划和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

(7)各项目接待方案,包括宾馆的名称和星级、房间标准和床位数量、住地与赛场的距离。

(8)基础设施情况及工作方案,包括交通、医疗、卫生、通讯、电视转播等方面的现状及工作方案,其中的新建计划要符合《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9)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城市社会治安概况、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承办国内外重大比赛情况。

(11)环境气象条件,包括举办省运会的建议时间以及该时间段近5年来的气象情况。

(二)考察

由省体育局组建考察委员会,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出具考察报告。

考察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三)推荐承办城市

1、如果只有1个市或1个组团申办省运会,且符合承办条件,省体育局将根据考察报告向省政府建议该市或该组团承办省运会。

2、如果有多个市或多个组团同时竞争申办一届省运会,省体育局将组织投票委员会,以投票方式产生2个推荐单位,并上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投票委员会由省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体育局局长组成。

投票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省运会举办年度的全省体育局长会议上进行。

投票活动主要议程:一是由申办单位做陈述报告,二是由考察委员会介绍考察情况,三是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确定公布

省体育局将投票结果或考察推荐结果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后予以公布,并在省运会闭幕式上举行会旗交接仪式。

第九条  省体育局在确定承办单位后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承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标准等。

第十条  省运会承办单位应及早启动筹办工作,并于半年内提出筹办工作总体方案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报省体育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筹办省运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比赛场馆设施,按照必须、必要的原则确定新建计划,并严格做到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家建设标准、与社区和学校建设等相结合、妥善安排赛后利用工作。要坚持以竞赛组织为主线,科学编排竞赛日程,充分发功场馆功能,配套安排好城市运行和行政接待等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制定和实施好安保工作预案,确保运动会安全举办。要加强新闻宣传和市场开发等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办赛机制。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加强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省运会弘扬体育精神、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省运会承办工作的新内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于省运会闭幕后1个月内向省体育局报送工作总结,并于3个月内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