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6.05.2016  16:41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发布,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修改《办法》,是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改《全民健身条例》内容的具体落实,也是继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发布之后,体育总局第二次对《办法》做出修改。

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删去第三款。被删除的第三款,是关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规定。2015 年2 月2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条对应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由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经营者需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才可向体育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因此《办法》还做出了以下修改:

一、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二、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