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断绝来往20余年 父亲去世女儿该不该分遗产?

10.09.2015  17:17

  忠县的朱忠(化名)和妻子离婚后,与女儿朱霞(化名)断绝往来20余年。5年前,朱忠因病去世,在他住院和下葬时,朱霞也没有露面,所有事情均由朱忠的兄妹和母亲安排。因朱忠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他生前遗留的房屋是否该给女儿一份呢?近日,市二中法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维持原判,由朱忠的3个兄妹和朱霞各继承房屋的1/4产权份额。

   父亲未抚养女儿未尽孝

  1991年,在朱霞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朱霞由父亲抚养,母亲刘女士不支付抚养费,房屋一套归父亲所有。因父亲时常不在家,年幼的朱霞没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其母刘女士遂将朱霞接到身边,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期间,朱忠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而朱霞自离开父亲朱忠起,直到大学毕业及参加工作,从未看望过父亲,也没有给父亲任何费用。

  2009年11月和12月,朱忠两次病重入院治疗。期间,朱霞未探视、未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用,朱忠全靠他的3个兄妹照顾。次年5月,朱忠去世,家人并未通知朱霞,朱霞也未参与安葬事宜,朱忠的墓碑上也没有女儿的名字。

  因朱忠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处置遗留房屋,该套房屋该由谁继承成了家人们争论的焦点,甚至为此闹到了法院。

   判决保留女儿继承权

  庭审中,朱忠的兄妹认为朱霞对父亲不管不问,也未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朱霞已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房产应由朱忠的3个兄妹按份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时,在案证据证实朱霞对朱忠未尽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朱忠的3个兄妹对其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实际尽了一定责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终,一审法院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酌情判决朱忠遗留的一套房屋由其3个兄妹和朱霞各继承该房屋1/4的产权份额。

  宣判后,朱忠的3个兄妹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处朱霞丧失继承权。二审法院审理时,考虑到朱霞刚参加工作时的经济状况、父女间的心结等因素,认为一审法院保留朱霞继承权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女儿未尽赡养义务

   故判决少分遗产

  本案承办人员黄能萍介绍,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本案中,朱霞在其父患病期间未探望、未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更未参与安葬事宜,于情于法于理都有说不过去的地方。但法院最终判决没有依法剥夺朱霞的继承权,而是判定其依法少分遗产,其中体现的既有法治之于人情的人性关怀,也有审判者想通过此案训诫当事人以及教导更多案外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的初衷。依法剥夺继承权不是目的,只是希望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更少发生或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