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1月起严重超员、超速等10余种行为将定罪处罚

29.10.2015  12:56

齐鲁网 10月29日讯 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交通事故及隐患整顿阶段性战果,并针对秋冬季交通安全特点发布安全提示。发布会上,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 刘福宏解读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做了修改完善。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对《刑法》第133条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严重超员、超速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1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占53%。此外,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