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供热条例9月1日实施 供暖前30天报停免收费

02.09.2014  17:40

   《山东省供热条例》 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调整了基本热价比例。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各地制定的取暖费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房屋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各地确定。用户在采暖供热期开始30天前提出并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最低供热室温为18℃

  《条例》出台的背景

  制定供热条例,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供热行业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平稳供热、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加快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大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改,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确保了全省冬季供热安全平稳运行。截至2013年底,全省45个设市城市、55个县城实行了集中供热,总面积7.49亿平方米,管网总长度约2.2万公里,普及率63%。

  在全省供热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供热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既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又制约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2007年,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对推进供热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供热事业的发展上来看,已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约束力、执行力不强,不能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实际需要。2008年以来,国家、我省先后修订和颁布出台了多部涉及到供热行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近几年,全省在理顺供热体制和健全发展机制上进行了科学探索和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做法,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立法宗旨,针对全省供热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重点,大胆创新,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条例》的主要内容体现为“六个突出、一个明确”:

  (一)突出政府主导,体现出供热的公益性。集中供热具有自然垄断性和不可选择性。实践证明,把供热完全市场化,就可能出现群众供暖保障不力,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条例》规定,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

(二)突出服务民生,体现出供热的公用性。一是提高供热室温标准。2007年出台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暖标准为不低于16度。根据新修订的设计规范,同时考虑我省建筑节能、既有建筑和供热节能改造成效,建筑保温性能得到明显改善,将室温标准提高至18度的时机成熟。《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二是取消用户采暖“报停费”。虽然供热具有户间传导等特殊性,但是否接受用热服务是用户的权利。有的市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