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供热条例9月1日实施 供暖前30天报停免报停费

03.09.2014  18:39


      【正文】《山东省供热条例》  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调整了基本热价比例。各地制定的取暖费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房屋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各地确定。用户在采暖供热期开始30天前提出并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不用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