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印发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

17.11.2014  19:29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及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管理,消除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近期,省局制定了《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

  《制度》对实施约谈情形、承担约谈工作单位、约谈人员、约谈对象、约谈主要内容、约谈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等四种情形可实施约谈。约谈单位为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组织。被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被约谈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加约谈。

制度》要求凡被约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列入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可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