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还完保证金要不回 律师:担保公司应全额退还

30.08.2015  21:34

   中国山东网8月30日讯 (记者 张敏敏)日前,中国山东网报道的《车贷还完保证金要不回是车主违约还是担保公司刁难?》事件目前有了新进展,投诉人周先生拿到了担保合同,但是他仍不清楚自己未将银行作为车辆保单第一受益人,是否违反了合同规定,是否应该被扣保证金。对此,律师表示,他并没有违反合同关于保证金处理方面的约定,所以担保公司应该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进展:合同对保证金处理上不涉保险第一受益人问题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担保合同,记者发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为实现贷款所购车辆保值及避免甲方(指周先生)不可预计的损失,甲方所购车辆在借款期间必须按乙方(担保公司)规定的投保金额和要求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相关的附加险,且约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原件交由乙方或者贷款行保管,乙方有权强制为甲方代为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条款对周先生购买车辆保险时的第一受益人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保证金问题。

  对于保证金的处理,合同通过第十七条补充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补充条款一共有五条,四条涉及了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其中第二条对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做了详细的约定。

  按照双方约定,“为了维护甲方的银行信誉,甲方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日期或银行规定日期准时还款,如甲方连续逾期二期或累计逾期四期及以上或因甲方严重逾期导致银行诉讼追问贷款的客户或因甲方严重逾期造成银行划扣担保公司保证金的客户,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律师:担保公司不应无视合同约定拒绝退还保证金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孟义律师认为,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虽然对甲方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明确甲方违约需要承担的后果,从法律角度讲,约定不明确等同于没有约定,所以周先生没有将银行作为保单第一受益人并不是违约行为。同时他认为,担保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保单原件交由乙方或者贷款行保管,乙方有权强制为甲方代为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这就表示作为乙方的担保公司在有权强制为甲方办理相关保险的同时,也有义务提醒、监督甲方履行将银行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的约定,而不应过后以此为由责备甲方违约。”

  “如果硬要说周先生违反合同约定,他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如何计算并不明确。”李孟义说,从法律角度来讲,违约金是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主要目的是弥补对方的损失,在本事件中,周先生未将银行作为保单第一受益人并未对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也就无需支付违约金。

  此外,李孟义认为,合同在第十七条补充条款中,已经对保证金的处理有了明确约定,所以针对保证金问题双方应该遵循合同约定,乙方不应该再找约定外的条款去强制扣除甲方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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