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11.02.2016  18:32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近日,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负面清单,对其以后年度申报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以此引导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行为趋于理性,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凡是经市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的,都将全部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一是申报虚假项目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等批复文件的;二是虚报项目投资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三是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四是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五是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或无法实施,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六是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七是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或个人,在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上,两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延长至三至五年。出具虚假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取消鉴证资格。对相关县(市、区)财政及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的,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外,还将调减该县(市、区)申报额度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对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市级专项资金出现重大损失浪费的,市财政局将报请市政府批准暂停、减少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从7月1日起,泰安市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实行这一制度,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按照省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执行。市财政局将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台账,不仅与市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还将与市财政项目库管理系统紧密结合,实现新项目申报与台账的实时、无缝比对,让违规企业单位无所遁形,保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