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意无证据要求还款被驳回
13.07.2015 13:54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王某称,被告黄某自2011 年至2013年多次以买房和出国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3万元,经多次催要均未偿还。被告黄某称,双方不存在以原告为出借人的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偿还欠款,且原告偿还完毕后,被告把相应凭证已经还给了原告。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四次通过银行给被告打款 23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原告给被告的还款。原告王某曾向被告黄某借款,并在借款时向被告黄某出具了借条,但在还款后借条均已被原告方收回,被告庭审中提交了给原告的15万元的银行打款证据,称其他借款系现金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贷事实,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证据。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方就负有对双方的借贷合意举证的责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查清双方系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在原告按照借贷关系主张的情况下,因原告对双方借贷合意不能举证,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要认定借款的存在,一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二要有付款的证据。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在遇到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事由、借款时间等必要信息必须严格完善,也可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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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01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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