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通知

07.12.2015  13:01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环保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旨在通过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厘清信访职责边界、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回归信访本位,更加有效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引领、法定优先的正确轨道。各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要加强统筹与指导、综合与协调、宣贯与培训,扎实稳妥、积极有为、善作善成,确保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在全省环保系统内得到有效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二、厘清信访投诉请求的属性

  当前,我省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总体分为四类:

  (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等事项。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上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二)复议诉讼类: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环保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保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此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类:群众对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保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业务事项处理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保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保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四)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矿产违法开采、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及环境治理技术推广等事项,虽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

  三、依法分类办理的途径

  (一)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企业违法排污、违反“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处理;反映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保部门纳入业务工作处理;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解释的,由制作信息的环保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复议诉讼类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环境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三)信访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诉求决、检举类事项,由被反映单位上一级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或者由其责成被反映单位自行调查核实并报告结果,由调查核实的环保部门答复信访人。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对信访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确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政策法规、具备实施条件的应予改进和采纳。

  (四)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事项。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缘由。群众反映“大环保”问题的同时,反映属于环保部门职能内容的,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设备)论证(鉴定)、专利转让、推广等非政府职能的事项,引导群众按市场机制运作。

  四、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制订本地区“法定途径清单”。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和部门职责分工,对管辖区域内的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特别是对本地多发常发或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法定途径清单”,并在相关媒体(网站)和信访接待场所公布或发放。

  (二)加强内部协同与外部配合。各市环保局要督导各内设科(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各环节间的衔接,防止信访问题内部无效空转。同时,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应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在准确把握信访问题属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分类处理程序和规定认真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解决以往四类事项“一个模式办理”和“大杂烩”的问题。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信访问题,优先导入环保业务、复议诉讼途径办理,对适用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应限定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中其它部门办理的信访问题,在引导信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转办、分办,防止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四)规范答复(告知)各类信访问题。信访答复方式原则上按照对等原则答复,即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的信访通过原渠道反馈结果;对留有真实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的走访、来信等其它渠道的信访,应通过电话和信件的形式反馈结果。书面答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或同时具有环境权益诉求的,适用“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形式告知,举报人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适用“调解纪要”或“调解答复函”形式答复,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的,应由作出原调查处理意见的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其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申诉;复议诉讼类事项的,适用“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形式答复;信访类事项的,适用“信访事项答复函”答复,并提示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五)切实提高信访问题办理效率。遵守法定办理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信访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办结。对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省级环保部门应于5日内、市级环保部门3日内、县(区)级环保部门2日内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30日内作出答复,对一时无法查实或难以处理到位的,可分步向举报人通报办理进展情况。真正做到快速查处、及时处置,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请各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书面报我厅办公室(信访办)。

  附件: 山东省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