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不搞一刀切
还有6天就是新年了,根据习俗,新年很多人的家里会宴请宾朋。党员干部过年能不能请客?近日,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文章时称,《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逾万党员干部因大操大办被处理
据中纪委网站披露,自八项规定以来至2015年末,全国已查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9763起,11445人受到处理,775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9月,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党支部委员、绿化队队长高胜利无偿使用村文化园为女儿举办婚宴共计110余桌,并收受礼金,还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和车辆为婚宴服务。经海淀区温泉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胜利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4月,北京国家环保产业园区党总支部书记赵德学为其孙举办“满月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共计人民币2700元。经通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德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光是婚礼,还有各种名目的宴请。根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王晓军违规为儿子举办“升学宴”,收受单位同事和下属礼金1.06万元。贵州凤冈县琊川村妇检员刘明彩向镇里50余名干部职工发送关于为其伯父拟办丧酒的短信,邀请干部职工参加其伯父的葬礼。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多地出台细则规范宴请标准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收多少礼金才不算违规?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比如,江西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办酒席的数量。比如,江西广丰县规定,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办的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办的不得超过25桌。
有的地方划定了操办范围。如贵州凤冈县发文,将酒席范围界定为婚嫁酒、乔迁酒、寿酒、满月酒、丧事酒。还有的地方对礼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贵州罗甸县就规定,收送礼金(礼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四川蒲江县规定,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四川金阳县规定,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
针对这些规定,有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规定细则,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