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8.03.2017  17: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张德江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总书记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全国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过7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作出1个法律解释,决定将1件法律草案、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继续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检查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工作报告,通过2个决议,开展3次专题询问和5项专题调研,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8个、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7个,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7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各项工作在以往基础上又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

  (一)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取得重要进展。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常委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保持政治定力,把握立法时机,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继2014年、2015年出台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之后,2016年又审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审议了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草案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既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正常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正确处理网络空间自由和秩序、安全和发展、自主和开放的关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确立了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国防交通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立法目的是促进交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

  (二)扎实推进民法总则制定工作。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经认真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并先后出台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律。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常委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民法总则制定工作,先后3次审议法律草案,并通过中国人大网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审议和反复修改,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文化、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针对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常委会大力加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2016年审议通过两部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等。电影产业促进法规范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这两部法律,对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按照党中央关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精神,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税收法律,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还制定了资产评估法,修改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一是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委会过去一年审议的法律案中,有10件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四是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8次组织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我们还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加强对地方立法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自治州中,已有269个经批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依法对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坚持从政治上把握、在大局下行动,大事要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一)及时妥善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案的辽宁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后,其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依法相应终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因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为及时妥善处理这一从未遇到过的特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作出创制性安排。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确定辽宁省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定由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依纪依法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二)依法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坚决反对“港独”行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该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违反宣誓规定丧失就职资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虚假宣誓或者违反誓言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

  (三)作出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在全国推开这项重大改革探索积累经验,党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委员长会议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