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警示

13.01.2015  15:57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涉及一切单位和个人。当前,由于受不法利益驱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危害极大。为了营造全社会识别发票违法行为、拒绝违法牟利、抵制发票犯罪的良好氛围,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特发出如下警示:

  警惕不法分子通过购置印刷设备、发票模版、刻制各类印章等,印制、伪造、变造广告、餐饮、住宿、娱乐、房地产、建筑安装、商品购销等各类发票,团伙作案,形成独立的产、供、销链条,一地印制,多地、多级分销,车站、码头、商场、街道、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出售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谋取不法利益。

  警惕不法分子通过注册企业公司等手段,骗购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通过团伙作案、手机短信、互联网、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各类发票,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警惕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渠道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取得假发票,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达到不缴、少缴纳税款目的;通过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套开发票、非法取得各类真假发票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套取转移收入利润,掩盖真实业务,偷逃国家税款;通过编造虚假经济业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等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201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同时,依据有关规定,通知相关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法院依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索要发票是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广大社会公民在购物、就餐等商务活动中,积极索要发票,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发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当地公安、税务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电话110,税务机关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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