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0.09.2016  18:42
  □记者 杨学莹 

  通讯员 滕红光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9日讯 今天,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消息,9月28日,全省110个独立发证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全面运转,全部实现“停发旧证、颁发新证”,不动产统一制度在我省全面建立并实施。以后,老百姓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只需到一个部门,四类产权实现了一门受理。

  国家要求,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全面运转,停发旧证、颁发新证。我省要求9月底前完成这一任务。据悉,我省在全国是第12个实现全域颁发新证的省市。

  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处长王安东介绍,以后,百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的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国土、房屋、林业登记部门停止受理上述事项。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老证”,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申请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