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中学生宿舍住宿费变五档 增加600元标准

27.08.2017  10:43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实习生 宫优美

  8月25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含公寓)的建设与改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增加了600元标准,分为五档。收费前需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保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公办高中住宿费变五档

  记者查看《通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没有变化,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文件执行。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跟之前不同的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四类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标准变成了五类,增加了600元的标准,“随着高中的外迁,住宿条件比以前好了很多,因此增加了第五类。”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

  住宿费按学期或者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此外,学校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08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应予以减收或免收。

  收费前需审核并公示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或收取押金。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学校收费前应填写《青岛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报经学校宿舍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与《青岛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擅自涨价将被查处

  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等公办学校。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0日。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青价费[2002]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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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元标准住宿条件

  ①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②每人配备床、桌子、椅子、橱柜、书架;

  ③每居室有阳台及室内卫生间、盥洗室;

  ④每室配备空调、暖气;

  ⑤每楼层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

  ⑥楼内配有开水设施;

  ⑦有独立浴池,包括淋浴设备、更衣设备、消毒设备等,并有专人管理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