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辉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金6000万 公司副总获刑6年

01.08.2017  15:47

  借口开展环保、典当方面的理财,采取由业务员向济南某一手机号段拨打电话推荐或宣传彩页推销的方式,山东昌辉投资有限公司利用高息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

  近日,该公司包括其副总吴某岭在内的多名员工被追究刑责。据介绍,该公司参与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总额超过6000万元。

   承诺6%至15%高息业务员随机打电话推销“理财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4年期间,山东昌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山东国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湖北艾福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福尔公司)、山东昌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辉公司)由陈某锋、陈某龙(二人均在逃)使用他人的名义在济南市先后注册成立,上述四公司办公地址均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大楼七层,经营范围均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等。

  昌运公司、艾福尔公司均采取由业务员给济南市某一号段手机用户随机拨打电话或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彩页的形式,宣传昌运公司开展的环保、典当方面的理财,艾福尔公司开展外汇方面的理财,承诺资金安全并支付年化收益率6%-15%不等的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昌辉公司成立后,昌运公司、艾福尔公司的员工整体转入昌辉公司,并以昌辉公司的名义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吸收资金。

   涉案公司层级管理、培训按“吸金”比例提成

  在案件“东窗事发”后,涉案公司非法吸金的组织模式也被披露——公司采用副总经理、业务部经理、业务员层级管理、逐级培训、对吸收资金的总额分别提取不等比例的提成的方式经营。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到公司后,业务员及该业务员所在业务部经理负责接待、以昌运公司或艾福尔公司的名义签订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理财合同,同时以国祥公司的名义为投资提供担保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投资人出具收据,并将所吸收资金按照陈某锋、陈某龙的安排转账至深圳的银行账户。

  副总经理根据陈某锋、陈某龙的安排,向客户支付高息。被告人吴某岭于2009年9月进入昌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3年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环保、典当等投资理财业务的经营管理,至案发时下辖3个业务部,业务部经理分别为被告人田某、张某、吴某超。

   投资项目看也没看听说高息直接砸钱

  有业务员作证称,涉案公司的业务经理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是如何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让客户来公司投资理财。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安排员工或客户去参观过公司对外宣传的投资项目。

  有上当受骗的投资市民透露,当时在他人介绍下到涉案公司咨询,有业务员信誓旦旦表示:其艾福尔公司下属公司有专门操盘手,账户里的钱谁也拿不走,银行有监管,不管盈利或亏损都能保障收益,其觉得这个公司投资收益比较高。因为信任对方,该市民当场就签订了合同投资20万元,投资期限1年,年利息13%。

  作为此案的被告人,昌辉公司副总吴某岭的证词显示,其进入公司后,按照投资部门的整体业务量进行提成,提成比例是0.5%-1.5%不等,担任公司副总之后领到的工资大约为10万元,业务提成大约100余万元。其掌握的9个账号都是公司名称的对公账号,分别是昌辉公司等公司,内有吸收客户的钱,也有付给客户的钱,这些账号都是无法提取现金的,只能转账使用。

   ●判决结果

  二审认定涉案人任职多年应承担非法吸金刑责

  案件发生,陈某锋、陈某龙在逃,作为此案被告人的副总吴某岭,以及业务经理田某、张某、吴某超等共计8人,出庭受审。

  一审法院认定:经审计,涉案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04人“非法吸金”,吴某岭等8人参与非法吸金的数额从6000余万元至200余万元不等。至案发时,尚有4000余万元资金未能追回。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岭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涉案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因不服判决,吴某岭、田某、张某、吴某超4人,以自身并非案件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等对案件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昌辉公司任职多年,明知公司的经营范围系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未取得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资质,而仍参与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应当明知所从事的吸收资金行为系非法行为。近日,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非法吸金6000万,公司副总获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