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中心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率先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01.09.2016  14:13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正式批复同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这是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首次批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也是淄博市市直机关部门中首次获批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和淄博市市直部门中率先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机构。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是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部署,也是根据我省、市关于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强化法治意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截止2016年7月底,全市共有5449家单位累计78.94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98.4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14.92亿元。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职工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的法律方面问题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通过法律途径,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执法等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年底开展了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章程》,明确了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的宗旨、原则、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中心三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考试等;三是提供经费及办公场所保证。通过压缩中心办公经费支出,充分保障公职律师办公经费来源,并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用于公职律师办公室。

历经多方努力,山东省司法厅于2016年7月28日正式批复同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设立后,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心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发挥中心法律人才资源优势,打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建议、参加应诉听证、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心执法能力建设,进而从整体上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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