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规:一套房还清贷款再购房算首套房

17.03.2015  15:43

  3月16日,济南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作出调整,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购房将按首套房认定,首付比例最低20%。调整后的标准3月16日起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按照新的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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