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为12%

02.07.2016  17:03

  自7月1日起,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为12%。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的《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自7月1日起,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单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此次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后,预计将为3300多家企业减负6亿多元。

        编辑:李傲然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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