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称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山东已延期收费
22.07.2015 11:31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设“收费期限”
针对目前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条例》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收费资产不得上市确保公益属性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此《条例》明确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还明确了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转让,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对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等行为,以及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治理超限超载等措施,全面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在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2.07.20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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