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燃气热力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13.09.2016  01:12

鲁建燃热字[2016]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实施意见要求,把燃气热力行业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发展好,切实提高供气供热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服务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按照加快燃气热力行业发展、增强安全管理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大力推进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实施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各类老旧管网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最大限度降低供气供热网损,全面提升燃气热力供应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城乡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一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实现县城以上管道燃气普及率75%、小城镇(乡镇驻地)管道燃气普及率60%、全社会燃气普及率97%、设市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70%、县城以上集中供热全覆盖且普及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到2020年前,实现县城以上管道燃气普及率80%、小城镇(乡镇驻地)管道燃气普及率70%、全社会燃气普及率98%、设市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75%、县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65%以上的目标。

二、科学编制实施规划

(三)依法编制燃气热力专项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生态优先、集约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科学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热力专项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门站设置、跨市、县(市)高压、次高压管道、区域性调峰、LNG储配加气站等重大工程项目布局,各级燃气热力规划都要统筹考虑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庄。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省燃气热力“十三五”规划和已经批准实施的城镇燃气热力专项规划、物流园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LNG加气站规划等,加快修订燃气、热力发展专项规划。到2017年6月底,各设区市务必完成燃气、热力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到2017年年底,完成各县(市)燃气热力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各地规划要统筹考虑省里统一编制实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LNG加气站规划相关站点,纳入当地规划,推进项目建设。

(四)组织做好规划技术性论证和备案。设区市、县(市)燃气热力发展专项规划成果,都要由燃气热力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设区市规划由省厅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县(市)规划由设区的市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对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技术较复杂的县(市)热力专项规划,设区市需要由省厅组织专家参与技术论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论证达到燃气热力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深度要求(见附件1、2)的规划成果,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依法做好燃气发展规划备案工作,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后的燃气发展规划文本、图纸和备案表(制作电子文档)必须到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对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本级燃气规划要求提出备案意见,县(市)燃气规划备案文件资料由设区市统一报省厅存档备查。

(五)严格规划实施管理。燃气热力管理、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管控,规划一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凡未纳入专项规划的重要燃气热力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年度监测、评估,加大规划督察力度,及时纠正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要指导燃气热力经营企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热力设计单位,开展企业经营区域内燃气热力工程特别是燃气管网工程的初步设计,重点解决燃气热力设施和相邻管网、管沟和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保障城市安全。规划、市政设施审查审批部门在实施燃气热力设施工程项目审查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征求燃气热力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各项设施工程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要加大省9部门批准实施的物流园区LNG加气站专项规划实施力度,特别要抓好省厅审查通过的项目落实落地。

三、加快设施建设改造

(六)全面实施“气化山东”工程。全面放开小城镇、社区、村庄、企业天然气经营市场,进一步坚持并完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优先考虑城镇燃气管网延伸供气,大力实施天然气“镇镇通”,稳步推进天然气“村村通”试点,鼓励采取LNG、CNG供气站供气方式,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争取两年内全部乡镇驻地全部通上管道天然气。要加快天然气应急调峰气源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水平。要推广济南、青岛、潍坊经验,推进“煤改气”工作,加大天然气供热比重。

(七)积极实施“热化城市”工程。要加快热源建设,回收利用电厂、工业生产余热废热,因地制宜利用地热和土壤、污水、地表水源热能,尽快集聚热源,提升供热能力,完善供热管网布局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提升供热普及率。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县市抓紧推进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力争年内实施集中供热。要加强对县(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和村庄冬季供热的指导,统筹城乡供热服务均等化。积极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打造智慧供热和能耗监测平台,实施供热精细化管理,促进供热节能降耗。

(八)全面排查治理燃气热力安全隐患。进一步排查燃气热力设施建设运行状况,普查各类燃气热力工程建设手续、建设规模、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设施工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设备维护保养、安全监控装备情况,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燃气热力安全隐患。对已经查出的老旧管网和灰口铸铁管、管道占压等隐患,要强化措施,落实计划,加快改造进度,确保今年冬季来临前全面完成。

(九)加快燃气热力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各级燃气热力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和工作衔接力度,加快老旧管网改造,全面提升燃气热力安全保障能力。要积极配合各地的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同步完成燃气热力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要严格控制供热供气管网漏损率,对超过国家标准的要组织专家会诊,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达标。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十)健全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程序。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新建公建、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燃气热力设施的,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安全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燃气热力气(热)源厂(站)、燃气储配场站、燃气汽车加气站、高温高压管网及附属设施,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住宅小区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时,要依法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满足该区域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十一)依法完善燃气工程专业审查制度。对依法需要进行专业审查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全部下放到设区的市、县(市),由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审查,重点审查燃气工程项目规划符合性和有关燃气行业标准对项目安全技术的要求。

(十二)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关。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完善燃气热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查审批流程,进一步落实燃气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和监控装备不达标的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燃气管理部门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住宅小区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实施督查和考核

(十三)强化检查监督。燃气热力规划建设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燃气热力、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热力规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等行为,保障燃气热力安全。

(十四)组织进行目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依法编制实施规划、未完成建设任务、工作目标和隐患治理的设区市、县(市)燃气热力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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