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3.09.2014  14:37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省公安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6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黄标车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促使其尽早淘汰。为此,省公安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我省在本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禁行黄标车。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要求,我省今年需淘汰黄标车42.8万辆,淘汰数列全国第三。截至目前,黄标车淘汰数量与国家的任务要求差距还很大。为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压缩黄标车运行空间,促使黄标车车主尽快主动淘汰黄标车。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拟由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通告,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提高黄标车闯禁行的处罚力度。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通告》起草时主要考虑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实施7个多月,社会公众对淘汰黄标车政策有了足够了解,但是我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总体上进展还较为缓慢。经借鉴全国其他省市经验做法,为进一步压减黄标车通行范围,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黄标车禁行范围由原来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无标车,实施罚款200元和对驾驶人扣3分的“双重”处罚,加大其违法运行成本,促使其早日淘汰。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

 

(责任编辑:宗刚英)

烟台市委统战部助力海外山东籍企业渡过难关
    日前,获悉海外鲁籍企业遇到困难,外事侨务办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月10日,省委常委会利用一天时间,外事侨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