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30.09.2014  20:10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精神,近日,淄博市出台《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并将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意见》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意见》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规范,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配套制度和考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供稿: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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