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30.09.2014  20:10

为促进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任城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省市相关部署,近日,济宁市任城区出台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意见》对区政府、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总的要求,明确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托法制机构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并挂牌开展工作。

意见》明确,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建立区法律顾问人才库,并从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若干名专家学者、律师,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为政府法律顾问。

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职责和待遇等作出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等基本条件,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参与办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政府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供稿: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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