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通知

08.04.2015  13:19

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关于明确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2015年3月24日,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和改进局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有单位、处室询问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具体办法。为此,机关党委向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咨询了有关政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党费工作手册》的规定,现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计算办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三项,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鉴于省直机关已将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和交通补贴统一归入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中,计算党费交纳基数时,可将上述两项补贴从津贴补贴中扣除,扣除数额为:厅局级320元,处级260元,科级210元,科员以下和其他工勤人员150元。

3、对于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享受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鉴于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已将通讯费用补贴和交通补贴统一归入绩效工资中,计算党费交纳基数时,可将上述两项补贴从绩效工资中扣除,扣除数额为:厅局级320元,处级260元,科级210元,科员以下和其他工勤人员150元。

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计算党费交纳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其中,津贴补贴是指我省规定的除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以外的各项津贴补贴,不包含通讯费用补贴和交通补贴。

3、对于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享受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交纳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津贴补贴是指我省规定的除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以外的各项津贴补贴,不包含通讯费用补贴和交通补贴(计算时可按150元扣除)。

3、对于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享受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四、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五、关于以“税后”工资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问题

“税后”工资作为交纳党费基数的计算办法是: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总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作为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将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一位党员,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各党组织要以党员2015年1月份的工资作为基数,重新计算党员每月应交纳的党费数额。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请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认真填写《2015年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由本单位(处室)党务工作负责人签字后,于4月20日前报机关党委备案。

联系人:吴  际;联系电话:0531-66116631。

 

附:《2015年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

 

 

 

                                                    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