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发布关于设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6.11.2015  16:41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垦利县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关于设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禁猎区为垦利县县城区和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驻地、小城镇建设区域、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林场及其边缘1公里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期是在每年野生动物迁徙期和繁殖期为禁猎期。在禁猎区跟禁猎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铁铗、粘网、毒药、炸药、陷阱、地窖、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电网、声音吸引、利用其他动物、弹弓以及机动车辆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对违反《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垦利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东营市森林公安垦利分局、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