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02.09.2015  11:17

 

鲁建设函[2015]2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地震活动较为频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任务十分艰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指出:“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不低于建筑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今年,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分别就农村建设工程抗震、威海“5.22”4.6级地震、抗震法制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等连续多次做出批示。 6月29日,郭树清省长对抗震防灾规划工作做出了“城乡建筑防震抗震的具体要求一定要明确,在下一步的文件及各地规划中得到体现”的批示。为贯彻落实鲁发[2015]7号文件精神和郭树清省长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紧迫性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我省抗震设防标准涉及到6、7、8度,境内有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和环渤海地震带,部分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较高,新的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明年实施,我省59个市县的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目前,我省已组织编制了《山东半岛城市群及郯庐断裂带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规划》。2004年以来,烟台、威海、临沂、德州、东营、潍坊和济宁等7个设区城市编制完成了抗震防灾规划,其中仅有烟台市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新标准进行了修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落实《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规定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148号令)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号令)等有关要求。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

      各设区市和临朐县、昌乐县、诸城市、安丘市、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莒南县、临沭县、阳谷县、莘县、曹县、鄄城县、东明县等按新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8度及以上设防的县市,力争在2018年之前完成新标准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任务;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沂源县、滕州市、利津县、莱州市、招远市、高密市、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邹城市、东平县、肥城市、荣成市、费县、平邑县、陵县、宁津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禹城市、茌平县、冠县、高唐县、临清市、惠民县、邹平县、巨野县、郓城县、定陶县等按新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的8度以下的县市,力争2020年之前完成新标准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任务;其他尚未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市县,也应积极开展抗震规划编制工作。

      三、加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评审、审批工作

      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分为甲、乙、丙类三种模式。我省列入甲、乙类的城市,其抗震防灾规划,应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的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专家技术审查;丙类模式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抓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通力合作,加快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尚未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的城市,应抓紧立项,积极推进工作进程,确保按时完成修编。2014、2015年度申请抗震专项资金的滨州、菏泽、莱芜、枣庄、泰安、德州、临沂、淄博和威海等市,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按时保质完成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安排,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内容,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具有强制作用,需要进行强制性实施。在推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重大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与设置应当满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防止发生重大次生灾害。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各设区城市于8月30日前,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计划、进度和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李玉琳,0531-87080863;城乡规划处李正,0531-87080815。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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