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

16.10.2017  11:3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

鲁政发〔2017〕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解决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各类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着力构建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支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升农业农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

  ——坚持汇聚合力。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特长,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涉农资金分配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和管理资源,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省级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和服务上,为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

  ——坚持上下联动。一方面,重点完善省市层面政策设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自上而下推进统筹整合。另一方面,强化县级主体责任,支持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统筹整合工作。

  ——坚持统筹协调。通过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促进省级宏观指导和地方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省、市、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

  (一)加强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确定支出方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坚决避免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解决。

  (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目标设置。将专项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限定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试点、重点工程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省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专项任务清单应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分年度确定,并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能统筹。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整合,不作为对下考核的硬性指标。

  (三)推进涉农资金跨部门整合。在推动部门内部整合的基础上,着力加大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中央、省和市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以及县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级政府根据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打造以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为核心的涉农资金整合载体,统筹安排各级次、各渠道、各领域涉农资金。除约束性任务外,允许县级政府突破现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在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三、改革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一)改革资金分配方式。省级对下安排的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提出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切块下达资金。资金下达一般分为三个批次:第一批,每年11月底前,切块下达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资金,省级提前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上年资金规模的80%;第二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省级资金全部集中切块下达;第三批,根据中央新增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时限下达。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市级安排的涉农资金要参照省里做法集中切块下达到县。

  (二)转变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提报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报送任务清单,提出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由省财政厅随资金一并下达。对未按时限提报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市级要参照省里做法,研究确定市级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与省级下达任务清单捆绑下达到县。

  (三)加强统一规划引领。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业规划与整合内容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县级统筹整合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打造生产美、生态美、生活美“三生三美”融合发展新格局,认真编制发展规划和统筹整合方案,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

  (四)实行综合绩效管理。涉农资金由单项资金绩效考核向综合绩效考核转变。省级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县级深化统筹整合工作,提高涉农资金整体效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统筹整合力度大、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差、审计发现问题严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资金投入等处罚。

  (五)强化整合制度保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争取中央层面进一步“松绑”放权,为统筹整合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因统筹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该增长的要按比例增长,因县级整合而减少资金安排的,财政部门可通过该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调剂补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除约束性任务外,一律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对以各种理由限制、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县级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调整资金用途的,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四、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突出“统”的功能,拓宽“筹”的渠道,加大“整”的力度,完善“合”的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协调衔接到位、资金整合到位。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以资金管理为抓手支持依法依规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县级主体责任。省、市下放管理权限,建立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市级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县级是统筹整合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严”的要求,切实抓好统筹整合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切块资金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细化分解,研究制定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报设区的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工后,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及时将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报省政府。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筹整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既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又要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做好衔接,增强政策灵活性。各级都要围绕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统筹整合后的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以及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科目列支等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完备的制度引导涉农资金整合的规范运行。

  (四)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避免出现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要加强审计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审计工作重点,跟踪监督县级是否真正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上级部门是否干预统筹整合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将统筹整合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级专项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