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并轨“中人”待遇不降 设10年过渡期

26.02.2015  16:35

  从2014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告别养老“双轨制”。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进行了解读。

  其中,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我省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韩金峰说。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