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24.12.2014  09:26

  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起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的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在该法中首次提到农业环境保护。经过近四十年的努力,涉及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已达30余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近50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大气、灌溉水进入农业环境的条件作出了规定。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专章规定了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成为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在行政法规方面,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野生植物保护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为应对突发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制定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贯彻执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

  地方立法更加完善,基本建立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自1991年,山西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业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来,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制修订了本地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主体地位。14个省(自治区)和4个省会城市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或条例)》,13个省(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地方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在一些领域率先突破。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管力度;甘肃省出台《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加强对废旧农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防治地膜污染。

  初步建立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为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已建成由2个国家站、33个省级站、300多个地级站和1700多个县级站组成,从业人员达到12000多名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组建以来,持续开展农业环境监测与评价、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野生植物保护等工作,较好地承担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执法任务,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