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乡、村筛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01.06.2016  06:49

鲁发改农经〔2016〕51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

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833号),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乡、村的筛选申报工作。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七部门已联合部署开展试点示范县筛选申报工作。按照国家试点示范工作点线面结合推进的有关要求,经省直七部门研究,现就试点示范乡、村筛选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分级负责,共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采取分级负责的实施方式,省级层面重点抓好试点示范乡工程,县级负责试点示范村筛选确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商务、旅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好试点示范相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试点示范规模。综合考虑各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农村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省的比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与数量,各市县农业发展特色和优势,适当考虑脱贫攻坚等因素,以及前期申报试点示范县有关情况,确定各市试点示范乡、村筛选申报数量。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申报试点示范县为5个,试点示范乡、村数量分别不超过县数量的10倍和100倍,为此,我省确定筛选50个乡、500个村开展试点示范(各市筛选申报数量见附件)。

(三)择优确定试点示范名单。试点示范乡名单由拟开展试点示范的乡镇(街办)自愿申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在组织编制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并组织联合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试点示范村筛选工作要与试点示范乡同步开展,由各市提出筛选数量并提出标准要求,各县自行选择确定。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乡、村的选择,可以与各部门已经确定的相关试点示范结合,对已列为有关方面试点示范范围的,可适当优先考虑。

(四)加强试点示范成效总结推广。建立试点示范乡镇、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评估,确保各项试点示范任务有效落实,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示范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市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单位的指导,建立部门间长效沟通机制,健全信息上报制度,每半年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成效及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情况。

二、试点示范乡开展试点示范的主要任务

(一)优化乡镇空间发展布局,打造新型小城镇。结合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合理规划镇域产业布局,引导二三产业向乡镇驻地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提高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实现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二)探索多种产业融合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试点示范乡结合地方资源优势,通过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探索并总结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活力。重点是探索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更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发展,加强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

(四)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鼓励试点示范乡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

(五)创新产业融合投融资机制,拓宽“三农”发展资金渠道。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投融资体制。指导试点示范乡制定具体办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利用一定比例土地,按规划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的潜力,探索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融合服务。支持试点示范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宜居宜业水平。支持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

三、试点示范乡的选择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是乡镇(街办)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有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的积极意愿,已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农民创业创新具备一定基础。二是乡镇范围内以农业农村为基本依托,现代生产经营方式广泛应用,农村一二三产业已呈现出融合发展趋势,具有突出优势和特色。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在探索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方面已有较好基础。

(二)分类与标准。参照国家对于试点示范县类型与标准的要求,为避免试点示范乡镇类型过于单一或雷同,将试点示范乡镇分为6种类型。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的乡镇(街办)进行试点示范,并在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中明确。在类型确定上,省里结合全省农业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了一些类型的参考建议,一并附各市数量控制表中。

一是农业内部融合型。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比例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实现统一,种养结合等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形成规模,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力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是产业链延伸型。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促进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紧密结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带动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直销等。

三是功能拓展型。农业通过与其他产业的功能互补,赋予农业新的附加功能。如农业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能源工业等相结合衍生出的休闲农业或乡村旅游、创意农业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四是新技术渗透型。技术密集或信息化程度高,农产品生产、交易和农业融资方式先进。例如,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产生的涉农电子商务、农业互联网金融、智慧农业等项目。

五是多业态复合型。同时兼有上述四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几个类型,一般以龙头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农业资源集约利用程度高、产业链条完整、农业多功能性明显、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六是产业园区与小城镇建设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联动发展,小城镇建设中产业布局规划合理,二三产业在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聚度较高,较好发挥对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带动作用,已形成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尽快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15〕93号、发改农经〔2016〕83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乡、村的筛选、申报等工作。各试点示范乡的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联合上报省七部门备案。试点示范村筛选工作要与试点示范乡同步开展,由各市提出筛选数量并提出标准要求(村级试点不需制定实施方案,只需简要工作方案,明确发展路径、融合模式、目标任务等),各县自行选择确定,联合上报市级七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名单后上报省七部门备案。市级七部门要于2016年6月15日前联合上报试点示范乡的实施方案及试点示范村的确定名单。省直七部门对市级上报的试点示范乡、村进行审定后,将联合下发正式通知予以明确。

(二)完善乡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根据各县上报的乡镇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指导各乡镇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同时,要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乡镇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推进各项工作的能力。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示范乡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每年6月底、12月底,试点示范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级有关部门,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形成全市试点示范总结报告上报省直七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指导。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从试点示范方案编制、制度建设、投入机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对试点示范乡的指导,帮助编好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支持试点示范乡开展各项试点示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对确定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乡镇,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投资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倾斜,允许试点示范乡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其中,发改部门在专项建设基金中,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乡建设产业园区,对试点示范乡符合条件的企业类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按照“渠道不变、突出产业”的原则,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对试点示范乡的支持。经信、国土、农业、商务、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示范乡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和相关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支持试点示范乡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成果。发改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做好监测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

联系人:李陈春  0531-86191898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