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问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信用互助为何不设"资金池"

04.02.2015  10:14

  制图:于海员

  酝酿一年之久的山东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终于“靴子落地”。

  2月3日,记者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上获悉,我省上报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据此制定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也顺利在银监会审核备案。这意味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正式启动,成为全国获准开展该项试点的唯一省份。

  我省开展的农民信用互助试点,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按照规定,社员不在合作社存款,可缴纳股本金,可承诺参与信用互助,社员借款时,合作社向合作托管银行发出指令,托管银行根据指令归集资金,并分配资金至贷款社员。也就是说,不设“资金池”,并把资金交银行托管,这是“山东版”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可有效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等政策红线。

  “这样,合作社没有资金存留,不会形成存款,自然不会因为资金存留产生的经营压力违规。”作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顾问,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并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

  目前,我省注册专业合作社超过13万家,294万合作社社员,是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的主力军。但农村缺乏有效抵押物、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又极其匮乏,长期以来是金融支持的薄弱环节。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意义重大。

  当然,并非所有合作社都能试点,参与试点的合作社需满足一定条件,并获得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的资格认定书,原则上试点地域范围不超过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注册地所在乡(镇)。

  除此之外,试点信用互助的合作社应谨守“红线”,做到“四不得、两禁止”,即不得对外吸收存款,不得对外发放贷款,不得对外设立营业柜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禁止大额现金交易,禁止现金在办公场所过夜。

  今年,我省将在枣庄市选择2个区(市),潍坊市、临沂市各选择3个县(市、区),其他市原则上各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省金融办副主任赵理尘表示,除推进试点外,今年还要对现有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到2017年底,我省将力争初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督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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