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09.08.2016  14:40

  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对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方便公众客观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认识和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当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由于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导致部分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或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具体措施。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系统性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第一份文件,是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遵循和制度保障。

   二、关于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了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三、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职责

  《实施意见》强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进行两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落实具体帮扶关爱措施。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上学、教育等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四、关于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

  《实施意见》强调,要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并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措施。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要实施临时救助。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