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腐败五个“恨”:征地拆迁低保金等领域严重

10.02.2015  19:38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次聚焦“三农”并首次提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体现出中央对农村基层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基层干部涉农腐败案件不胜枚举,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新农村建设、涉农惠农资金、贪污挪用救灾救济款等领域。这些领域和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也因此成为农民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现象。   一恨:征地拆迁腐败村干部弄权大肆敛财中饱私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征地搬迁补偿的数量、范围、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与农村征地搬迁领域有关的腐败问题也随之增多,涉案金额不断翻新。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党委书记李丙春,利用职权贪污拆迁款达3800余万元、挪用公款1.78亿余元,贪腐数额达到2亿元,成为京城落马镇长中涉案数额最大的一位。2012年9月19日,李丙春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郊区发展而来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近4年已有101名村干部因贪污腐败落马,多数涉及征地拆迁、为违章建筑充当“保护伞”。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3名村干部在十多年时间里,鲸吞征地补偿款高达1.27亿元。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委会原委员梁达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评估报告数据,出具虚假经营文件,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高达1.89亿元。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原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伟杰,短短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旧村改造、征地拆迁等业务中,多次向他人索贿共计1625万余元。2014年9月1日,陈伟杰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2014年2月26日,网曝“坐拥20亿资产”的深圳市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会原主任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受审,其涉案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主要来自旧改项目和统建楼建设中收取开发商的好处费。   点评:应从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入手,保障村民合法的土地收益,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压缩村干部从中获益的空间;同时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尤其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征地拆迁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恨:安置房腐败村干部视为自家资产随意分配   安置房,原本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住户和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所建的房屋,是一项民生工程。然而,不少地方的村干部竟利用建造分配安置房的职务便利,打起了安置房的主意。   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委会原主任余乾寿利用安置房建设等途径,和其他9名村干部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其中,他本人获得13套,原村支部书记葛彩华(在逃)获得55套。此案曝光后,引起全国轰动。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王家峰村是该市53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寸土寸金”的独特资源优势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诱惑。2009年5月,时任王家峰村委会主任的孙世维,违规开发楼盘19栋。开发公司边建边售,违规售出13栋楼881套住房,致使大部分村民无法正常回迁。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原村支书阎海明趁政府安置拆迁村民之机,将安置土地当成他的牟利之源,先后贪污、受贿2000余万元。   在江苏省南京市火车南站项目拆迁中,有60多户符合安置的村民因未能得到及时安置,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由此牵出了46户通过弄虚作假拿到安置房,其中,34户除骗取安置房外,还骗取拆迁补偿款963.5万元的大案。在案件调查中,还查出4名村干部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计1000余万元的问题。   点评:村干部之所以随意分配安置房,首先是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上的不完善造成村干部权力失控。其次是监管不到位甚至缺失,再加上村集体多为“家长制”掌权,村委会主任就相当于“土皇帝”,无人能管。最后是信息不通畅,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农村的普及不到位,农民群众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劫持。   三恨:救灾救济款腐败贪占百姓“救命钱”从严惩处   一些重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都会及时下拨救灾救济款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这些资金对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以及恢复生产、灾后重建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老百姓的“保命钱”“救命钱”。然而,一些地方村干部在分配这些款项时予以私吞。   在2013年遭受强台风“天兔”“尤特”影响的广东省陆丰市、怀集县、乐昌市,都发生了基层干部侵吞救灾款、扶贫款的事件。其中,怀集县蓝钟镇三户房屋倒塌的村民本可以领到89320元救灾款,该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徐斌却通过冒领签名、骗取银行密码、要挟索贿等方式侵吞了其中50899元。   2010年7月24日,河南省渑池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受灾最严重的洪阳镇柳庄村400多户、近1510人受灾。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石小江,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群众救灾款共计7.2万元,占到了国家下拨救灾款的12%。   2013年7月,因“西马仑”热带风暴的袭击,福建省龙海市某村受灾情况较为严重。为此,政府专门拨付了救灾补助款。该村报账员朱某却利用协助政府向受灾农户发放救灾款之便,采用多报、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救灾款1.25万元。   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德夫村原党支部书记程金花,违反国家有关救助政策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为亲属虚报冒领低保金、救济金合计26390元。   点评:这些案件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事关百姓生存。因此,在这类款项发放时要从制度上、源头上扎紧“篱笆”,防止村干部“一支笔”“老大说了算”。   四恨:支农惠农补贴腐败村干部随意截留这块“唐僧肉”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惠农政策,每年都要投入大量支农资金。面对越来越多的支农、惠农政策,一些村干部打起了支农惠农补贴的主意,采取截留、冒领等方式争吃这块“唐僧肉”。   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村社干部职务犯罪148人,其中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补贴的有61人,主要涉及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土地复垦补贴、种粮补贴等多项资金。   2013年,河南省鲁山县董周乡盆窑村实施了地栽黑木耳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在申报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董周乡政府扶贫办主任马某与该乡盆窑村党支部书记范某、文书崔某相互勾结,采取虚报种植面积等手段,将未种植地栽黑木耳的60余户贫困农户的材料上报,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1万余元。   2006年至2013年,江西省永新县象形乡新风村原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在协助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虚造种粮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在其三人亲属名下,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和退耕还林补贴款7.6万余元,每人分得2.4万余元。   点评:为了保证涉农惠民资金安全,国家对涉农惠民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督机制。但在具体实施中,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格、执行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这是农村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易发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恨:低保金腐败不能用此做人情或占为己有   低保金是政府用于保障贫困群体最低生活的款项。一些村干部瞄准低保金,将其占为己有,或做人情瓜分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致使真正需要低保金的低保户没有得到政府的救济。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邢宝江,利用主管街道优抚、社会救济等工作之便,与三名下属侵吞私分孤寡老人房产、义务兵优待金、优抚人员春节慰问金、低保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龙吟村委会原副主任周忠群和出纳吕莫忠伙同其他几名村干部,以失踪和死亡的“五保”人员名义,先后从黄关镇政府民政办冒领农村“五保”供养金30350元,并以补助村干部工资和电话费为由,私分了其中的2.4万元。   2011年至2014年4月,云南省云县晓街乡芦稿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潘继强,隐瞒低保户办理了低保存折和借记卡,截留低保户的存折13本、借记卡5张,从中取出人民币85507.34元侵吞。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王小芹,1999年至2010年,在协助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过程中,利用负责本村低保资金申请、发放的职务之便,违反上级规定未对本村低保情况进行公示,隐瞒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实和发放标准,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   点评:农村低保不仅能够让农村贫困人群有尊严地活着,而且能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和谐。近年来,一些村干部心存侥幸心理,昧心贪污农民的低保金,引发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对此要予以严惩。孙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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