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按月发

07.01.2015  21:30

我省要求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让农民工“包清工”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按月发

  ◆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工资须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杜绝由“包工头”发放

  ◆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设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记者 杨学莹 通讯员 杜洪岭 报道

   本报济南1月6日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信访局等5部门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杜绝隐性欠薪现象。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意见》提出,建筑企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为了让“按月发放”进入劳动合同,《意见》为建筑业农民工量身定做了《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这份只有7页的文本,突出了工资结算支付方式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针对性内容,并注明了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可以逐级反映协商解决的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现场劳资员、项目经理、劳务分管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工程所在地住建和人社部门投诉电话、甲方注册地住建和人社部门投诉电话。

  以往,直接用工单位——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或建筑劳务公司往往不掌握农民工姓甚名谁,而是直接将工资交给少数几个“包工头”,由“包工头”发放。《意见》杜绝了这一做法,要求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意见》提出,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意见》还提出,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这就是老百姓说的‘包清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处处长张国强说,过去在有些劳务合同里不仅涉及周转材料,还掺杂了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内容,成了“变相转包”。一旦欠薪,就成了工程款纠纷,超出了政府帮农民工“讨薪”的范围,需要诉诸法院和仲裁。

  《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意见》建立了“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为了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更应急好用,《意见》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将原来的“建设单位交工程总造价的2%”变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交1%”,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不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只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达成一致便可动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必须专款用于向欠薪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垫付标准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最低工资,以切实提高农民工按月索取工资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