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07.04.2015  18:37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质监字〔2015〕20号

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深入开展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确定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安全执法为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确保举报受理率、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和案件信息公开率均达到100%。通过整治行动,使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农产品重点整治蔬菜(以豇豆、细香葱、芹菜、韭菜为重点)、水果、茶叶、中药材等;农药主要整治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产品。

  (二)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三)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生产经营禁限用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肥料中添加农药,鼠药中添加毒鼠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等。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切实落实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经营、使用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快建立诚信生产、经营制度。督促种植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档案,经营单位完善购销货台账。

  (二)做好风险排查。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尤其要严密排查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或其他未登记隐性成分药物的行为。针对发现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可控,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对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频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细化巡查检查要点,及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记录。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认真完成监督抽查计划,对监测合格率较低、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药和农产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要检打联动,及时跟进开展专项执法。

   (五)狠抓执法办案。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要用好用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重处农药质量及农药使用违法犯罪分子。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对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六)推进社会共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打假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积极培育基层监管员队伍,不断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把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健全长效机制。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信息报送。实行案件信息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实行常规信息季报制度,分别于2015年7月、10月和2016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2015年12月1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要准确及时,信息报送情况及活动开展效果将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各市农业局(农委)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请于4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韩璐

  电 话:0531-67866091

  传 真:6786652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1.2015年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2.2015年第X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015-4-2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附表下载


                 山东省农业厅
                 2015年4月2日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