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08.02.2018  10:24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司〔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做好我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山东建设的规划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通过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的方式逐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民高效、积极稳妥、协作配合等原则。

      《实施意见》要求,律师协会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依法建立的调解工作室是负责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规定了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律师调解员的设立条件及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各级人民法院在名册中选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并予以公示。要求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室,作为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室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律师调解室进行;人民法院的特邀律师调解员可以在法院律师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实施意见》指出,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收取调解费必须双方自愿协商,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不得采取强迫、要挟、欺诈等方式收取。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要于2018年3月底前稳步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各地律师协会要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建立律师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规范工作行为,定期组织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调解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对调解名册成员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及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为律师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