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细则

19.08.2016  02:03
        8月16日,《山东省气象局实施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细则》,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由建设单位向山东省气象局提出申请。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由需迁建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山东省气象局提出申请。
  《细则》明确,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人需迁建气象台站所属的市级气象局,选出满足《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拟迁站新址,准备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向山东省气象局正式提出迁建气象台站申请。
  《细则》指出,迁建气象台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山东省气象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受理的书面凭证;迁建气象台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省气象局受理的迁建气象台站申请,应当及时启动现场踏勘和材料核查、拟迁新址评估等技术审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山东省气象局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对满足条件、符合要求的迁建气象台站申请(含补正后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签署“拟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后报送中国气象局审批;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将行政许可审批材料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同时,《细则》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省气象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已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成迁建气象台站新址建设工作,达到业务运行标准,应及时向省气象局提出验收申请。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山东省气象局初验后转报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组织验收;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气象局组织验收。
  《细则》强调,经中国气象局或者省气象局许可迁建的气象台站,应当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个自然年(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对比观测。(孙彦)

  责任编辑:Z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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