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局出台行政许可细则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18.08.2016  01:04
        8月15日,为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力度,山东省气象局出台《山东省气象局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细则》,并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山东省气象局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细则》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台站所属的市级气象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气象局初审,对满足条件、符合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含补正后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山东省气象局审批。经省气象局全面审查,对满足条件、符合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含补正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此外,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且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气象局及其所属市级气象局,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省气象局报告。 (孙彦)

  责任编辑:Z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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