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鼓励学校设课程

27.05.2015  09:44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关于《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据了解,目前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非遗”保护,刻不容缓。对此,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妥善保存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同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该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真实存在,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集中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此次意见稿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记者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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