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文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行为

22.05.2015  17:40

  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 文件下载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意见提出,对于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大片区开发重点项目使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熟化的,由市规划部门编制项目或所在街区控制性规划,由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熟化投资人签订《土地熟化和开发框架协议》,约定土地熟化、土地熟化资金及拨付期次、熟化周期、配建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方式等内容。土地熟化完成、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分期分批供地。

  意见明确提出,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的项目,土地熟化周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土地熟化主体可根据土地熟化成本等因素,在《项目土地熟化投资协议书》中对土地熟化资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投资回报。土地熟化投资人因自身原因终止土地熟化项目投资的,待熟化地块出让后返还其前期投入资金本金,不计利息,不给予投资回报。

  我市还提出,意见下发前已公告实施的土地熟化项目,各土地熟化主体应加大土地熟化力度,并根据熟化完成情况分类处置:凡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熟化的,按照原土地熟化投资约定实施供地;完不成土地熟化的,参照本意见规定重新签订土地熟化投资协议,实施“净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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