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严重污染将约谈有关负责人

25.12.2015  10:37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王玉东菏泽报道 山东省菏泽市日前出台《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政府将对出现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办法》规定,有严重大气污染问题是指: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恶化的;企业点源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点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异味较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辖区内有两家及以上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被约谈的等。

  根据《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题1次的,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连续两个月出现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或被发现存在严重大气污染问题两次的,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此外,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不到位,全市各排污单位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不按要求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相关负责人都将被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