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生医学证明新规解读:父母一方信息就能办

02.09.2017  13:47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与省公安厅联合制订了《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办证机构、申领人员、管理部门三方面入手,让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更加明确顺畅。

  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至今,已经20多岁了,在省内,出生医学证明为提高全省妇幼健康管理水平,完善出生登记制度,服务人口管理,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的普及使用,它逐渐被社会其他领域广泛应用,也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这对证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导致原来的规定散在于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加大了一些非常规案例的研判和办理难度,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签发机构专人管理双人双锁

  《办法》明确指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相关操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如需调整更换须提前逐级报告省妇幼保健院并按规定核准或核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四点基本标准。

  四点基本标准

  首先是保存、签发场所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其次是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第三是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

  最后是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办法》规定,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应该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并及时将印模抄送至同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市卫生计生委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办法》特别规定了章在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其中,专用章用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补发。证件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它印章。落实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

  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遗失、损毁或签发机构名称变更的,须及时报告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章重新上报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如果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撤并或取消资质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上交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销毁。

  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度,做好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证件而掌握的公民个人消息,须予以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信息数据要做好安全备份。

  《办法》指出,各级管理机构要落实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签发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签发流程、证件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别和系统操作使用等。各级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助产机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流程、办证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开,指导群众申领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