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元旦实施

02.01.2015  14:53

    12月29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市民关心的出租汽车强行拼客等服务质量问题,以及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让出租车管理部门手中多了一把“尚方宝剑”。同时,乘客乘坐出租车时不仅可以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相关权益也将得到了保障。市民打车期间如遇问题,可拨打12328、5501111,进行举报。

  《规定》将实施,执法者有法可依了   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副主任赵梓淞介绍,当前,出租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确立了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   据了解,今年4月16日,我市出台了《菏泽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虽提出了相关要求,但缺少罚则。   “《规定》不仅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车提出一些要求,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罚则。出租车不规范行为将有法可依,成为执法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赵梓淞对牡丹晚报记者说,“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之前对出租车司机无法进行处罚。《规定》实施后,如果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出租车司机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强行拼客等“七种情形”要挨罚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特别明确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为将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要求的,除法规中明确予以处罚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情形之外,增加了“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七种情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司机不出具票据,乘客可拒绝付费   《规定》中也加大了乘客的权益保护,增加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包括: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乘客携带宠物乘车,将会被拒绝   《规定》中还对乘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黑车”载客最高罚2万元   《规定》加大了对黑车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将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   另外,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