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贞坚案庭审直击:缘何秋风扫落叶 只因功夫在庭前

30.01.2015  22:40

1月30日,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离开庭还有15分钟,旁听席上陆续坐满了人。有人已经将案件的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用小推车推到了公诉席旁。
      9时26分,一男一女两名公诉人亮相公诉席,他们身着检察制服,举止干练、神情庄严。他们分别是潍坊市检察院检察员仉杰、代检察员徐翠兰。
      9时27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刘贞坚被两名法警带上法庭,头发花白,身着黑色夹克,手拿一叠书面材料,没有加戴戒具,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声音低沉。
      法庭调查:疑是秋风扫落叶
     
9时36分,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仉杰起立宣读起诉书,随着洪亮浑厚的声音在法庭回荡,起诉书的每一个字都直刺人心,案件也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呈现在世人面前:
      刘贞坚,男,1962年出生,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曾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起诉书指控,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
      笔者注意到,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333万元。
      起诉书最后说,被告人刘贞坚受贿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笔者上网查询,该条款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起诉书长达13页,宣读耗时15分钟。因为刘贞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表示认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对事实证据也都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公诉人只对被告人进行了简短的讯问,辩护人没有再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也采取概括举证的方式进行。每当审判长询问刘贞坚和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刘贞坚和辩护律师都无一例外地回答:“没有。”尽管如此,公诉人仍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宣读了每一笔犯罪事实的证据名称和主要内容。公诉人出示证据耗时近一个半小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庭辩论:于无声处听惊雷
     
11时26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围绕该案事实证据、案件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刘贞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刘贞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虽积极退赃但不具备“赃款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公诉人还总结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给我们的警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公诉意见中的几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5年时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 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
      此后,两名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观点完全不同的辩护意见。第一辩护人认为,纪委不是司法机关,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部门”,纪委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是案件线索而非案件事实,所以刘贞坚向检察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不是坦白,而是投案自首,检察机关适用法律不当;刘贞坚具有积极退赃、人情往来、拒收巨额贿赂、一贯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期间,辩护人试图将刘贞坚与薄熙来进行对比,被审判长制止、警告。第二辩护人在是自首还是坦白的问题上与第一辩护人持相反观点,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徐翠兰总结了5条争议焦点,并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尤其是针对第一辩护人“刘贞坚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击和反驳。重点阐述了司法实践中纪检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指出辩护人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最后陈述阶段,刘贞坚起立发言,不再讲普通话,转而使用他熟悉的聊城方言。表示深深的悔恨、自责和愧疚,真诚认罪悔罪,感谢办案机关对他的挽救和教育,结合自己的经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为是侥幸心理害了自己,认为自己对巨野的干部熟了,收他们好处不会出现问题,导致走到今天的下场。说到痛处,刘贞坚几度哽咽,声泪俱下。
      庭审在12时44分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后解密:皆缘功夫在庭前
     
“都说辩护律师爱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可在今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是为什么?”庭审结束后,笔者好奇地问参与侦办此案的检察官李源江。李检察官笑笑说:“其实,我们有很多工作做到前面了。纪委将案件交给我们的时候,案件证据情况并不好。省院反贪局及时派员指导,带领我们对所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逐一梳理、转化、完善,对涉及到的会议记录、请示报告、报销凭证、取款凭证等书证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对很多证人进行了重新取证,对关键证人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使其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为案发地大多在巨野,我们的侦查工作得到了巨野县检察院同行们的大力协助,军功章有他们的一半啊!”
      出庭支持公诉的女公诉人徐翠兰认为,案件之所以庭审如此顺利,在公诉环节主要是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严谨求实的态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认真听取了刘贞坚的意见。尤其是针对他个人提出的辩解,公诉人到菏泽当地找相关证人进行了逐笔复核、逐笔讨论分析,并向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和省检察院检委会作了详细汇报。经查证,公诉人认为其中5笔事实共17万余元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为受贿。还有一笔5万元的事实,虽然刘贞坚本人和辩护人没有提出任何辩解,公诉人经研究认为,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没有认定。公诉人的意见得到省检察院的充分认可。 二是耐心细致的转化。 案件刚进入公诉环节时,刘贞坚有抵触情绪。每一次提审,公诉人都不厌其烦地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让他知道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他态度的转变是循序渐进的,公诉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 三是全面充分的沟通。 这个案件犯罪事实较多,证据也比较复杂,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平等交流,对很多问题提前达成了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
      分管公诉工作的陈曦副检察长说:“如果没有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扎实细致的工作,不可能达到这样好的办案效果。这得益于省检察院的指导有力,得益于潍坊、昌邑两级检察机关和巨野县检察院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文:赵洪森 摄影: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