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卖官书记”刘贞坚案纪实——专访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徐翠兰

16.04.2015  11:31

4月15日,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一审宣判。刘贞坚因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刘贞坚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全部予以认定,对公诉意见全部予以采信,案件办理取得了圆满成功。成功的背后有办案人员的多少艰辛和汗水?一审宣判过后,笔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该案的两名公诉人之一徐翠兰。

(公诉人仉杰, 男,潍坊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多次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公诉人徐翠兰,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检员。第五届全省优秀公诉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公诉人笑称:几乎没怎么发挥

2015年1月3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庭前惯常的紧张、期待并未影响公诉方的平静。作为刘贞坚案的两名公诉人之一,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官徐翠兰笑着告诉记者,当天几乎没怎么发挥。
      “没发挥”的遗憾透着公诉人的自信。笔者注意到,开庭前15分钟,当旁听席尚未坐满时,该案所有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装了满满两辆小推车,缓缓推进法庭。
      “指控刘贞坚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有3笔计118万余元收自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计739万余元均收自下属贿赂。”徐翠兰介绍道,“对每笔贿款的来源、去向、收受方式、银行存取记录等,我们都仔细做了取证及复核,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链的完整、客观让整个庭审略显“轻松”。“刘贞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庭审中辩护律师也未对证据提出异议。”徐翠兰告诉记者,法庭调查采取概括举证方式进行,辩护人未再讯问被告人。法庭辩论也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构成自首进行。
      公诉人扎实细致的工作和有理有据的辩论,也得到合议庭的认可。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可了检方对被告全部44笔犯罪事实的指控。

复核砍掉22万余元款项

轻松并不等于清闲。
      “公诉的任务不只是庭审发言那么简单,其中还包含了大量的证据复核工作。”徐翠兰告诉记者,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5笔事实计17万余元的款项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受贿。还有一笔5万元的款项,虽然刘贞坚和辩护人均未提出辩解,但经复核发现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认定。
      在案件起诉书指控的全部44笔犯罪事实中,收受某能源公司总经理辛某报销的49.8万余元个人费用并不显眼,却凝聚了公诉人大量的工作。 2011年9月,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之便,为某能源公司谋取压煤村庄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利益,并收受上述款项。
      究竟是刘贞坚主动要求辛某报销发票,还是辛某早有行贿意愿,这关系到刘贞坚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加重情节——索贿!“当时的资料更倾向于认定刘贞坚构成索贿,但根据我们的一再核实,发现早在拆迁工作开始前,公司方面已主动表达了行贿意愿。最终,该笔受贿事实未认定为索贿。”
      纠正被告的错误认识则是公诉人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公诉人仉杰来做的。
      “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话讲,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徐翠兰回忆道,“但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每一次提审,我们都会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其认罪态度也逐渐发生了转变。”

案件取证对象超过100人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办案亦是如此。没有案件侦查的付出与努力,就难有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沉着和自信。
      “牵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谈及案件侦办的难点,昌邑县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员刘日这样总结道,“仅取证对象就超过100人。当然,在省检察院的有力指挥下,在当地党委、纪检、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细致的取证工作也得到了辩方律师和法官的认同。笔者了解到,庭审中,辩方认同检方出示的所有认定刘贞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刘贞坚案受贿额也与起诉书完全一致,为858.1579万元。
      “严谨求实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转化,全面充分的沟通,这是案件办理成功的重要因素。”徐翠兰总结道,“这个案件犯罪事实较多,证据也比较复杂,法院采纳了检方建议,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平等交流,对很多问题提前达成了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